臨沂市電工協會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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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沂市電工協會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臨沂市電工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為適應專業(行業)發展的需要,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和會員組成的特點,設立分支機構。為了加強分支機構的管理,保障協會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,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《章程》,特制定本辦法。第二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是協會的職能機構,包括分會、專業委員會、工作委員會等。各分支機構在協會秘書處的領導下開展工作,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。
第三條 各分支機構的辦事機構,原則上設立在協會秘書處辦公區內,在特殊情況下,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分支機構的辦事機構可設在異地。
第四條 協會可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《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登記證書》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分支機構印章。但分支機構對外不得自行簽訂各種經濟合同,不得辦理財務資金貸款、擔保等業務。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,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,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,按有關規定辦理。
分支機構印章式樣、銀行賬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五條 分支機構不實行財務獨立核算,工作業務中涉及到財務工作由協會秘書處統一核算。
第六條 各分支機構依據協會《章程》和本《辦法》,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七條 以分支機構的名義,根據《登記證書》確定的業務范圍組織開展本分支機構有關活動。第八條 組織開展業務范圍的國際交流與合作,引進并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經驗與技術。
第九條 開展與本專業相關的公益活動。
第十條 接受政府和本協會的委托,以協會的名義承辦大型活動。
第十一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及時向協會反映會員的意見、建議和要求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的成員單位由協會會員單位和本專業的專家、學者組成。分支機構的會員單位系協會的會員單位,擁護協會《章程》,按規定向協會交納會費,并可自愿提供資助。第十三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的組織機構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書長組成,每屆任期五年。分支機構主任向協會會長全權負責。
第十四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主任、副主任,由本協會各分支機構的成員單位選舉產生,報協會秘書處備案。分支機構的秘書長由分支機構主任提名,報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后,經分支機構理事會議確定后聘任。分支機構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。
第十五條 協會副秘書長及以上職務領導干部可以兼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。
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
第十六條 權力(一) 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;
(二) 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;
(三) 對協會秘書處工作有建議、批評和監督權;
(四) 以分支機構的名義,對外開展工作;
(五) 受協會的委托,代表協會組織有關專業活動。
第十七條 義務
(一) 遵守國家法律,維護協會章程和相關規定,執行協會決議;
(二)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;
(三) 支持協會的工作,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;
(四) 積極發展會員,壯大分支機構的隊伍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(一) 單位和個人資助或捐贈;
(二) 協會撥付的經費;
(三) 其他收入。
第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根據分支機構交納的會費情況,按照一定比率向分支機構撥付活動經費,具體事宜由協會秘書處和分支機構另行確定。
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與協會秘書處確定的合作項目,其責、權、利分配比例由雙方另行協商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經費開支接受協會秘書處的審查和監督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對分支機構進行聯系和指導。第二十三條 已成立的分支機構在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,由協會秘書處收回印章及有關資料存檔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通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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